越野叉车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

发布日期:2023. 4. 24

公众留言


问:

【留言】


       在工厂厂区使用的名为“越野叉车”的自行式车辆,有门架、货叉,部分叉车的门架通过伸缩臂连接,结构类似于GB/T 6104.1-2018《工业车辆术语和分类第1部分:工业车辆类型》列举的3.7越野叉车和3.21越野型伸缩臂式叉车;GB 10827.1-2014《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:自行式工业车辆》将平衡重式越野叉车与平衡重式叉车并列为两个品种;TSG 81-2022《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》1.2.2 定义的叉车只包括平衡重式叉车,不包括越野叉车。

现请示,该类有门架、货叉的自行式越野叉车,在工厂厂区使用时,是否属于TSG 81-2022规定的叉车?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?


【总局回复】


       留言中提到的GB/T 6104.1—2018标准,在对车辆命名时并非使用单一维度,而是通过作业方式、动力源、控制方式、起升高度、运行方式等命名,其中不同车辆的概念相互重叠,不能简单地与场车规程中的概念一一对应,因此,标准仅能作为参考,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,根本上还是应当按《特种设备目录》《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》(TSG 81—2022)第1.2条进行界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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